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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国税总局: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

发表于2014-01-17

今天在网上看到的新闻,给大家分享一下。

 

国税总局: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

 

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发布通知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,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,或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变更为其中一方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,免征契税。

 

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研究,现将夫妻之间房屋、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:
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,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变更为其中一方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的,免征契税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82号)同时废止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2013年12月31日

契税:契税(Deed Tax)是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。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,应当依法缴纳契税。契税实行3% ~5%的幅度税率。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,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。因此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%~5%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,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。

发表于2014-01-17

其实退也退不了多少 教也交不了多少

发表于2014-01-17

这样是不是可以减少离婚率呢?

发表于2014-01-17

不晓得是不是有效

发表于2014-01-17
引用:老了80后在2014-01-17 16:55:03写道:
4楼

这样是不是可以减少离婚率呢?

 转来转去还不都是那样

发表于2014-01-17

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的,免征契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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